有杠杆的股票平台 最新!人行、外汇局发布12项跨境便利性举措推动海峡两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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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助力两岸交流交往交融。
重点内容:
二项政策服务台胞台企、优化金融生态
跨境购房便利化:福建银行可为台胞办理合法商品房交易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提升境外人士支付便利性:推动ATM支持境外卡取现、拓展外币兑换点,支持线上开户试点。
五项举措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福州、厦门、泉州)
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付流程: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便捷办理服务贸易等外汇收支。
支持新型跨境贸易结算创新:鼓励银行为真实、合规的新型贸易模式提供灵活服务
扩大轧差结算范围:允许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的多笔交易净额结算。
特殊退汇免登记:货物贸易退汇业务无须提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
优化服务贸易垫资和分摊管理:简化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审核流程。
三项措施便利台资企业跨境投融资
再投资与外汇登记便利化:台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外债和上市登记银行直接办理。
推动本外币资金池业务:支持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集中管理。
建设两岸金融市场平台:鼓励台资企业在大陆融资、上市,创新“台资板”等合作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深化两岸金融领域融合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着眼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助力两岸交流交往交融。《若干措施》从优化两岸共同“生活圈”金融生态、服务台胞台资企业登陆第一家园建设,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资本项下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四方面提出12条政策措施,对持续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推动《若干措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力度,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附件: ]article_adlist-->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加大金融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力度,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两岸共同“生活圈”金融生态,服务台胞台资企业登陆第一家园建设
(一)允许福建省内银行为台胞在闽合法合规商品房交易相关款项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福建省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台胞办理商品房交易相关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款及境内支付业务。
(二)支持在福建开展境外人员境内支付服务先行先试,提升境外来闽人员支付服务水平。统筹兼顾优服务与控风险,制定实施便利化措施。持续推行线上预约开户。指导银行加大自动取款机(ATM)改造力度、开通境外银行卡支取人民币现金功能,在重要场景加快外币兑换点建设和自助兑换机布放,提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二、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三)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四)支持银行优化新型跨境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五)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六)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
(七)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三、支持资本项下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八)台资企业在福建开展再投资依法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外债、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台资企业在福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以及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九)支持福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企业办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十)支持建设多层次两岸金融市场。创新两岸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创新升级,加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闽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鼓励更多台资企业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发展。
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一)平稳推进政策试点,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定期做好试点银行及试点优质企业专项监测和日常监测,总结评估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指导试点银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试点成效。
(十二)强化跨境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加强外汇形势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评估,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边际变化、结构性变化及发展趋势,强化预期引导,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持续跟踪监测风险,综合运用现场核查、风险提示等多种方式,及时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
2025年6月1日
相关阅读: ]article_adlist-->什么是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登记?
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货物贸易特殊退汇,指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若企业不是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则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特殊退汇,或B、C类企业的特殊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开立的登记表办理。其他情况下的特殊退汇,银行均无需凭登记表办理。
《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放宽了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从现行单笔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即,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原因(如超期限、非原路退汇)”。
(转自:智汇大叔)有杠杆的股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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